|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城区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1.鳌峰路、叠嶂路、状元路、锦城路、中山路禁止班线客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达雅机、电瓶车、货运汽车驶入,在上述路段通行的凭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路线出入。 2.鳌峰中路、叠嶂中路、状元中路属示范街,禁止机动车辆乱停乱放。 3.过境客运车辆在限制时间段,严禁在九洲大道、梅溪路通行。 机动车管理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入户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新车入户,须准备好下列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携带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人携带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下同);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 转出登记 已注册的机动车转出原车管所辖区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到车管所办理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1.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转出登记申请表》;2.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须补领原车主机动车登记证书;3.缴纳规费(如属产权转移,还须办理交易手续);4.缴回原号牌、行驶证,领取原车档案和临时号牌;5.进口车转出,须报省交警总队批准。 转入登记 外地已经登记注册的车辆转入,应当在90日内,办理转入登记:1.持外地车管所的登记手续;2.携带所有人身份证明;3.交验车辆,进行技术检测;4.办理保险、缴纳规费,发放牌照,按新车入户程序办理;5.如是进口车转入,须持原属地省一级交警总队发出的四联单,并由本省交警总队查验核准。 过户登记 已经注册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在30日内携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车交易的证明,办理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1.填写《机动车过户登记申请表》;2.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补领原车主机动车登记证书;3.对机动车进行照相,缴回行驶证,制发新证;4.需要更换号牌的,收回原号牌,发给新号牌;5.进口车过户,须报省交警总队批准。 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被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的车辆,右置方向盘的车辆,银行按揭、抵押未到期的车辆以及海关监管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 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1.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2.改变车身颜色的;3.更换发动机或燃料种类或者更换车身、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厂家更换的整车或更换同型号的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办理时,须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与变更情形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名称的批复、修理发票和修理证明,并缴回原行驶证。 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灭失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办理注销登记:1.按要求填写注销申请表;2.缴回牌照、行驶证(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3.属于报废的机动车应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达到报废年限,一年内不申请注销的,车管部门自动将其注销,并公告该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办理补牌补证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遗失,应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到车管所及时办理补发手续。补办牌证的,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当日补发,须对车辆进行照相;号牌在30日内补发,之前发给临时号牌。补领登记证书,须车主本人到场,首次补领的,当日补发;遗失补领的,公告原登记证书作废,30日后补发。 办理延缓报废 机动车辆已到报废年限,尚可使用的,可到车管所办理延缓报废手续:1.领取表格;2.车辆检测合格后,办理车辆保险;3.报经交警支队审批。 办理停驶和复驶 机动车辆需要停驶的,须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到车管所办理停驶登记并缴回行驶证、牌照。复驶时,填写申请表,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如超过检验周期的,应进行技术检测。
驾驶员须知 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办条件 1.申请大型货车为18周岁到50周岁;申请小型车和自动档驾驶证的为18周岁到70周岁;申请其它车类为18到60周岁。2.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3.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4.无赤绿色盲。5.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6.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左下肢残疾的,可申请“Z”证)。7.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记录(包括大型货车实习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申办程序 1.申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等),在暂住地申请还应交验有效暂住证(居住期为一年以上),到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2.接受身体检查,参加“驾驶员适应性检测”。3.体检合格后,到考试中心业务大厅预约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20天内);考试合格后,到车管所制发学习驾驶证;40(大货)、30(小型汽车)、20(其它机动车)天以后,由考试中心预约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4.申请人在各自报名的驾校和考点领取驾驶证。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3.被撤销驾驶证未满一年的;4.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5.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驾驶证审验、行驶证年检 持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员,每年审验一次。年龄超过60周岁持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审验时注销A、B、N、P准驾车型记录,保留其他驾驶车型记录,审验时换证。未按期审验的,逾期按月交纳滞纳金。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 定期检验是对已注册登记、领取牌证的机动车(即在用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主要内容是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和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检验的周期是一年一次,通常称为年检。年检需填写《机动车检验表》,经过机动车检测,凭检测合格单、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和车船使用税凭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年度检验签证手续。其中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定期检验已改为2年一次。
全市驾驶员培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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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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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梅溪路驾驶技术培训学校 |
梅溪路65号 |
3019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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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驾驶员培训学校 |
市区东郊东溪桥 |
3365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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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富通驾校 |
牛头山 |
665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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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亚夏驾校 |
五里铺 |
4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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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驾驶员培训学校 |
泾县县城 |
5090852 |
汽车、农用车、摩托车使用年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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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
使用
年限 |
延期年限 |
检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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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全挂汽车列车) |
8年 |
4年 |
延长期间每年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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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作业专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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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 |
不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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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出租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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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质量1.8吨以上的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 |
10年 |
5年 |
延长期间每年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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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性载客汽车(除各类出租车外) |
延长期间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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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消防车、钻探车及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
根据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年限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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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 |
延长期间每年2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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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载客汽车 |
延长期间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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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15年 |
无限制 |
从第16年开始,每年2次,从第21年开始,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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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3年 |
延长期间增加检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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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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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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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两轮和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和边三轮摩托车 |
10年 |
延长期间每年检验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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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轮摩托车 |
9年 |
说明:1.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2.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3.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4.延长使用的汽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延长使用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收回牌证办理注销登记。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报废。
交通违章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不按规定分道行驶;2.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4.驾驶拖拉机在县道以上的道路载人;5.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6.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收看电视、使用耳机收听信息;7.在实施驾驶员违章信息管理卡的地区驾驶机动车不随车携带违章信息管理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变更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2.夜间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3.在禁止停放的路段停止车辆;4.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行驶;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1.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掉头的城区主干道掉头;2.不按规定会车、超车、让车或者倒车;3.驾驶机动车闯红灯;4.驾驶无牌证机动车;5.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6.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7.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1.驾驶客运车辆上下客;2.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修车;3.在隧道内超车;4.不超车占用超车道和骑压车道分界线;5.驾驶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行驶时速低于50公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3.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牌证或者他人的驾驶证;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5.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驾驶运营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对货运车辆超载的处罚 1.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客运车辆超载的处罚 1.超过额定乘员20%以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3.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乘员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的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1.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2.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3.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对行人违章行为的处罚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1.闯红灯;2.翻越、钻越隔离防护设施进入行车道。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对乘车人违章行为的处罚 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者侧坐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对其它违章行为的处罚 驾驶摩托车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驾驶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或者驾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机动车(含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需要给予治安拘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当事人自行处理的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调解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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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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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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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交警支队 |
3030765 |
泾县公安交警大队 |
5023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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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公安交警大队 |
7022540 |
绩溪县公安交警大队 |
816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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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公安交警大队 |
6022495 |
旌德县公安交警大队 |
802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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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公安交警大队 |
4022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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